2024婚姻法新政策
導語:
時代在變遷,80后90后結婚和離婚越來越“速度”了,離婚率也大大上升。
據(jù)民政部門統(tǒng)計,2017年上半年全國新婚558萬對夫婦,同時有185萬對離婚!離婚率最高的是北•上•廣•深!
結婚率比去年下降7.5%,依法離婚185.6萬對,比去年同期上升10.3%。
中國離婚率最強城市分別是北京、上海、深圳、廣州、廈門、臺北、香港、大連、杭州和哈爾濱。
離婚主要是因為以下幾點↓↓↓
新規(guī)內容:
- 不管是婚前婚后,只要是父母出資買的房,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,就認定為個人財產,與配偶無關。
-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,登記為自己名下的房產,則屬于個人財產,離婚時不用分配。
-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,結婚后房子的漲值部分與另一方無關。
-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,登記在自己的名下的房產,兩夫妻共同還貸的,離婚的時候就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。
- 男方結婚前買了房,婚后他私自將房子出售,妻子想要討回該房屋,法院不予受理。
- 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該房時,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私人財產,不進行財產分割。
新婚法中對以下幾種婚姻視為無效
新婚法對協(xié)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新規(guī):
“天若有情天亦老”,要結婚是水到渠成的事,有什么敢不敢的。“執(zhí)子之手,與子偕老”,是每個人走進婚姻殿堂那一刻最美的期盼,2018年婚姻法的新規(guī)很好啊,更有利于婚姻的穩(wěn)定。熟悉婚姻法,更有利于保護自己,你說不是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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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婚姻法規(guī)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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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
受害人若求助公安機關,根據(jù)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行為人未構成犯罪,可以處:警告、200元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拘留。
需注意:主動權在受害方。受害方要求依法處理,公安機關才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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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
區(qū)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,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。
男方或女方在從事賭博、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,不予法律保護;
三、女方在懷孕期間、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,男方不得提出離婚。女方提出離婚的,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,不在此限。
看看以上的規(guī)定,作為新時代的女性,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,可拿出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,不必忍氣吞聲,更不必忍辱負重了,主動權就在自己手里。
02
在婚姻中,如果說愛是潤滑劑,那財和物是穩(wěn)定劑,沒有愛的婚姻,是無法進行無縫對接的,也無法達到真正的幸福。
古往今來,有多少人的婚姻是“門當戶對”,成了物質條件的匹配,又有多少人的愛夾雜著功利的成分。
不必說古有陳世美,現(xiàn)有鬧得紛紛揚揚王寶強的前妻馬蓉出軌風波,身價千萬的老實程序員蘇享茂被美艷妻子算計跳樓案,就是我們平頭老百姓中,也不乏“心機女”、“功利男”。
我有個同學被離婚,就是她的前夫看到她沒有利用價值,就選擇了年齡大他幾歲的女人結了婚。這些生活中的“心機女”、“功利男”無不是讓財富披上了愛的外衣,得隴望蜀,見利忘義。而2018新婚姻法讓這些人再也無縫可鉆。
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存續(xù)期間產生的收益或收入,共同形成的財產。離婚時下面二項可以進行分割。
1)婚后一起用超過8年,價值較高的財產;如房屋,土地,廠房設備等。2)貴重物品一起陪伴超過4年,如汽車,首飾,家具等。
新婚姻法規(guī)定,這五種財產不計入夫妻分割范圍內。
(一)男女雙方的婚前財產
只要是任意一方在婚前所擁有的財產,不記錄年份,將永久歸屬個人。也就是說房子,車子,首飾,設備等財產,只要是單方婚前所有,婚后也只算個人。
(二)個人補償以及個人賠償款
比如保險,政府補貼,事故賠償,社保等個人款項等,可以一起使用。
(三)各自的生活用品
男人的項鏈手表,女人的包包首飾等。
(四)祖代遺傳,父母繼承
對于單方的父輩祖輩財產,即便繼承于后代,但這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。
(五)單方所得贈與,婚后額外財產
比如結婚前,女方要求男方必須有房。男方父母為兒子籌集房款,資金是男方父母出的,新婚夫妻只有使用權。房子的歸屬依然是男方父母,如果是贈與兒子那就是兒子一個人的,女方亦然。
03
“月有陰晴圓缺,人有悲觀離合”。當朝夕相處的矛盾完勝柴米油鹽的平凡,當彼此間的心碎再也經受不起磕磕絆絆,當?shù)啦煌⒉幌酁橹\的價值觀出現(xiàn),當相處不能相容的痛已如生煎,那離婚只能成為必然。
2018婚姻法又給了你很好的法律武器,保護自己的權益。“感情確已破裂”,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。
2018新法規(guī)定:
根據(jù)婚姻法的有關規(guī)定,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。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
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
(三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;
(五)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,應準予離婚。
符合上述條件之一,可根據(jù)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,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向當?shù)厮痉ú块T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先進行調解,如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,準予離婚,財產分配傾向于無過錯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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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,是三生三世的因果,累世的前緣,無緣不聚。因緣而聚,因愛相處,2018新婚姻法,讓愛更多了一份純粹,找到真愛的你,就大膽地向前走吧,沒有什么敢不敢的。當然,如果你的愛有了“名”和“利”的水分,新法的規(guī)定會讓你多一份膽怯,不敢結婚成了必然,勸你還是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哦。
俗話說“百年修得同船渡,千年修得共枕眠”,婚姻自古就是終身大事。兩個人如果要結婚,不但在情感方面要非常慎重;在如今這個法治社會里,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得合理合法,2018年婚姻法的最新規(guī)定一定得看仔細了。
1. 房產證上寫你名字,也可能拿不到一分錢?
在以前,結婚最常聽到的糾紛就是——女方要求男方在新房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,不然就不答應結婚。那是因為按照以前的婚姻法,房屋的歸屬權由房產證上的戶主來決定。也就是說,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,誰就有權分得房產。
不過,在2018年的新婚姻法施行后,凡是結婚前男方出資全款購房,不管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,都跟女方沒有關系;而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可以被視作夫妻共同財產,在離婚時應該平分;值得注意的還有婚后買房,如果是男方爸爸媽媽出資為子女購買,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將被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并不算夫妻共同的產業(yè)。
2. 如果一方悔婚,彩禮不得強行占有!
按照中國從古至今的習俗,婚禮之前男方給彩禮,結婚時女方準備嫁妝,但如果有一方悔婚,彩禮的歸屬就成了一個問題。現(xiàn)在民間默認如果是男方悔婚,女方不退還彩禮;如果是女方悔婚,則應退還彩禮。但是,彩禮往往不是一筆小數(shù)目,少則幾萬、多則幾十上百萬,可不是說不要就不要的。
新婚姻法修正后,其實是有關于彩禮的法律依據(jù)的。如果滿足這些條件: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的、彩禮給付導致了給付人家庭生活困難的,不管男方還是女方悔婚,法院都會支持當事人的追回彩禮申請,而強行占有就是違法。
3. 一方欠的債,另一方不用替對方還!
一般來說,結婚之后兩個人的收入和債務往往很難分開,也容易產生糾紛。有媒體不久前報道,一位女士在與丈夫結婚后,才發(fā)現(xiàn)他竟然欠下了200萬元的債務。按照以前的婚姻法,債務也算是夫妻的共同“財產”,即使離婚也無法改變。這種情況下,這位女士只能選擇隱忍,默默地以微薄的工資為丈夫償還債務。
但是新婚姻法規(guī)定,有幾種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,另一方無需幫忙償還:一方結婚前買房買車欠下的債務、一方因自己并不合理的開支所導致的債務、一方擅自資助了沒有撫養(yǎng)義務的其他人、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負的債等。
婚姻法新規(guī)出臺以后,最重要的不是還敢不敢結婚的問題,應該是還敢不敢借錢的事情吧?修訂之后的婚姻法新規(guī),更好地保障了夫妻雙方的利益,但卻非常不利于債權人追回債務,如果你們夫妻還欠著別人的債務,可以更有辦法周旋了,如果有人問你借錢,那就一定要謹慎,再謹慎了。
我們看看根據(jù)最高法對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24條的修訂,其中明確的幾大原則:
一、“共債共簽”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。
二、一方所借的“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”,是夫妻共同債務。
三、一方所借的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”,不是共同債務,除非債主能夠證明該債務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”。
從婚姻法新規(guī)中我們可以看出到原來的婚姻法24條,是為了不坑債權人的,通過修訂之后就更好保障了夫妻關系中,另一方的利益,如果找不到債務人,債權人如果沒有相關的證據(jù),夫妻的另一方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,這是告訴我們,不要隨意借給別人錢,如果朋友實在需要用錢,那就必須準備好所能涉及到的一切證據(jù)。否則,你的錢就會有打水漂的危險。
婚姻法新規(guī)似乎會讓人們更理智,但卻沒有人情味了,所以如果遇到朋友一定要借錢,那就務必要詳細了解對方的婚姻狀況,并且在在借條上一定要簽上雙方的名字,證明此項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共有債務,否則這筆錢借出去,就有可能收不回來了。
其實,我們這個社會是美好的,只是一小部分沒有道德的老賴們,擾亂這個本該屬于合諧的社會,讓人的道德觀發(fā)生了改變,婚姻法新規(guī)也從側面反應出某些人的道德缺失,但愿新規(guī)能改變目前的這些狀況。
作為未婚族,其實面對新婚姻法的出臺,心中還是存在迷茫之處的,以前覺得兩個人感情好門當戶對就行了,但婚姻必須面對現(xiàn)實接受考驗。
新婚姻法中最具爭議的有六點:
1.不管婚前婚后,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,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則認定為個人財產,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
2.婚前買的房子,登記在自己名下的,屬于個人財產,離婚時不進行分配。
3.婚前買的房子,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。
4.婚前買的房子,登記在自己名下的,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,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。
5.男方婚前買了房,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,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,法院不予支持。
6.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,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,不參與財產分割。
就這幾點足以讓大多數(shù)女性對婚姻產生恐懼,甚至由此產生了不婚的想法,很多女權主義都出來號召伸張,說新婚姻法的出臺雖然可以避免一部分單純的老實人被坑得更慘,但無形之中也損害了一部人的正當權益。
婚姻法其實就是變相的利益分配,雖然看起來挺公平,但實則并未考慮到中國社會男女平等的現(xiàn)實情況。
如果女人不生孩子,男女平等同工同酬,那還算是一種公平,但有的女人既沒有婚后財產,又得承擔生孩子的義務,這種成本應該由誰來買單?
對更多女性而言,既然結婚要付出這么高昂的成本,那又何必再結婚倒賠一頭?
不過新婚姻法好的一點在于,能可以鼓勵更多女性實現(xiàn)自主獨立,畢竟人都不傻,,堅銳的環(huán)境反而也是一種人生歷練。
在暴哥看來,最重要的問題不是還敢不敢結婚,而是還敢借錢嗎?
根據(jù)最高法對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24條修訂,其中明確的幾大原則:
一、“共債共簽”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。
二、一方所借的“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”,是夫妻共同債務。
三、一方所借的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”,不是共同債務,除非債主能夠證明該債務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”。
24條修訂之后,暴哥感到欣慰的是婚姻法更好的保障了夫妻雙方的利益,但同時也非常不利于債權人追回債務,所以以后借錢一定要謹慎,謹慎,再謹慎。
借條上不僅需要夫妻雙方簽字,同時還要謹防他人利用這個漏洞給你挖坑,萬一對方向你隱瞞了婚姻狀況,你以為人家單身,但其實已經結婚了呢……
所以如果一定要借錢,務必要了解對方的婚姻狀況,并且在打借條時也要讓另一方簽上名字,證明夫妻雙方都知道這筆債務的存在。否則這筆錢借出去,萬一對方還不上,可能就收不回來了!
借錢的使用情況也很關鍵,用于家庭生活的,則不需要另一方特別授權,如果超出了日常開支,較大金額的負債,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。
從這份修訂中,我們也可以看到一個趨勢。原婚姻法24條是為了不坑債權人,修訂之后就更好保障了夫妻關系中不知情一方的利益,也告訴我們,不要隨意借錢給別人,如果朋友實在需要用錢,可以推薦小額信貸給他,大不了你幫他出點利息嘛~
結婚買房的方式很多種,有婚前就買好的房、有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買的房、還有父母出資買的房……這些情形,怎么認定房子的歸屬?離婚,又怎么分割這房子呢?
2018年新《婚姻法》出新規(guī)了,有人歡喜有人愁,新《婚姻法》更注重男女平等,很注重保障人權。大大的保障了個人財產,杜絕了很多利用結婚騙取錢財?shù)默F(xiàn)象,但這次改革卻也引來非常多的漫罵。為什么呢?根本原因就是損害了女性的利益,讓女人在婚姻中得不到更多的保障。
新《婚姻法》主要在婚姻變更上的財產分配有了更多的改變。那么如果離婚,夫妻雙方財產該如何分配呢?
如果夫妻雙方離婚,就面臨著財產分割問題。夫妻財產分為兩部分:1、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;2、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。
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,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。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,具體而言,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。
婚前財產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。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,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,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,只要合法取得,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。所以婚前購買的房子如果只歸一方名下不是夫妻共有財產,而是歸個人所有。
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。婚后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。如婚后一方父母給自己子女買的房子歸在自己子女名下,歸個人所有。
《新婚姻法》規(guī)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的延續(xù)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,除非雙方有書面約定。
夫妻共同財產,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。所謂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,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,除約定的外,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所以婚后買房,如沒有特別的約定,屬夫妻共同財產。
婚前一方出資買房,登記在雙方名下的,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時候應當平均分割,如果不能順利結婚,則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進行分割,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,則應當平均分配。
房產證寫了女方的名字是否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,這個是不一定的。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,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于房產登記,房子作為不動產物權,它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需要經依法登記,才會發(fā)生效力;未經登記,不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 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的,除有證據(jù)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,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。
因此你不要考慮是婚前還是婚后寫名字了,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,但是一定要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。就算房產證上沒你的名,也有你的份。 結婚前買的房子,就算是寫了兩個人的名字,如果不動產登記薄沒有你的名字,如果鬧上法庭,沒有證據(jù)能證明你出了錢 ,寫上名字也是白搭的。
所以婚前買房如果在不動產登記薄寫上雙方名字,屬于共同財產,如無法證明出資份額,應平均分配。如果不動產登記薄無女方名字,她又無法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,歸男方所有。
新《婚姻法》出臺后,女性很難在婚姻中得到好處,很多想借婚姻分得男人財產的人的愿望要落空了,而離婚之后男人的財產大大的得到了保障。可以說離婚之后,女人很難再撈到好處,但離婚后對女人的傷害相對于男方更大一點,女人卻得不到任何的補償,這就是激起了女人憤怒的基本原因。
新《婚姻法》的新規(guī)定并無過錯,只是對女人來說確實是有失公平,我的個人觀點是婚姻法應考慮以下情況。
1.女人在結婚后需要生育孩子,在身體上受到的傷害較大。離婚后的財產分配不能太過講究男女平等,應視生育情況給予更多的補償。生育情況包括生育子女的個數(shù)以及流產等。
2.女人如果婚前有工作,婚后放棄工作做家庭主婦的,男人應當給予補償。不然以后沒有一個女人愿意做家庭主婦,因為一旦被拋棄了,女人將可能什么都沒有。
3.婚后,如果有一方出軌導致的離婚,夫妻共同財產不可平均分配。過錯方的財產分配份額應降低。
4.如果一方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,被暴力方有權請求賠償。夫妻共同財產可作為賠償支配。
此文僅代表我個人觀點,如果有什么不足歡迎大家指出。
社會中,一直在講男女平等,實則只是在傳統(tǒng)觀念下,男女的家庭責任和分工不同而已。現(xiàn)在結婚,有的女方要求男方有車有房,結婚之后,感覺被逼無奈,當了全職太太,生個孩子等于是為男人生的,全是男人欠她的。實際上,男的在外面打拼事業(yè),賺錢養(yǎng)家,看似應酬不斷,娛樂豐富,但也勞心勞力,無奈之舉。換位思考,有多少女的愿意換位。
說下個人觀點:
1、房子車子,結婚是2個人的事情,如果不是創(chuàng)一代,擁有的財富肯定都是父母給的,當然也有女方家里比較好的,陪嫁各種。這只是父輩留給子女的關心,不要覺得天經地義,如果沒有,就自己創(chuàng)造,如果非要物質條件的滿足再考慮是否在一起,那就實際一點,各有各的選擇。這些是婚前的財產而已。
2、貸款家庭消費,這是兩個人的生活開銷,屬于共同分擔,共同創(chuàng)造。如果各花各的,那也可以,婚姻中如果真的分的那么清晰,活的這么獨立,也確實依賴性不是很強,家庭是一個整體,而不是2個獨立的個體。至于過程中,誰多誰少,沒必要計較,選擇了在一起,就一起承擔吧,還記得當時結婚的誓言,無論生老病死,都相互扶持嗎?
3、孩子父母,這對于雙方來說,都是一種責任,如果覺得自己吃虧了,那就索性談個價格,把孩子賣了吧,在傳統(tǒng)的觀念里,女子相夫教子,男的養(yǎng)家糊口,這里面沒有什么誰吃虧的。
在現(xiàn)在社會中,女子很多是自認為的心理弱勢,事實上并沒有誰看不起女的,做事情的時候,嘴上掛一句“這事情本來就該你們男的做。”分配利益與結果時,就在叫著“不公平”。
新婚姻法有什么不同之處?為什么會讓有人說不敢結婚呢?我們來看看。
一是,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。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(guī)定:夫妻應當互相忠實,互相尊重。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: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。不過,這也一定程度上區(qū)別了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(qū)別。所以,與他人同居,就不再會作為重婚來判斷,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刑責。
二是,一方與他人同居的,另一方可要求離婚。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(guī)定,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,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,調解無效,應準予離婚。同時,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因此,如果一方與他人同居,就要作好被訴償?shù)臏蕚洹?/p>
三是,規(guī)定婚前患有醫(yī)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。這和離婚不同,被撤銷的婚姻,自始無效。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。這使得婚檢變得再度重要起來。
四是,雙方在婚姻期間可以對財產歸屬作出約定,約定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哪一方,或共同所有。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。可以約定婚后財產仍然分別歸各自所有——這對于全職主婦可能會是不利的。
五是,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,應當共同償還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?shù)模蜇敭a歸各自所有的,由雙方協(xié)議清償。協(xié)議不成時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這意味著,過去那種離婚時把財產給一方,債務給另一方的躲債策略完全無效了。
這些變化會不會影響你的選擇和利益呢?其實,要想促進結婚,最好的辦法是效仿德國,結婚就減稅,生娃免稅。而不是在老百姓夫妻之間折騰來折騰去。
有什么樣的社會,有什么樣的社會生活,就有什么樣的婚姻制度。
舊社會有句古話,嫁漢嫁漢,穿衣吃飯,一個女人如果不嫁,在娘家也容易受到各種排擠,或者被人說怪話,那日子是非常難過的。
建國后宣傳新婚姻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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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如今無論城市和農村,僅僅為了吃飯而嫁的婚姻其實已經基本消亡,人們結婚的目的早已擺脫最基本的生存所需。新一代女性——尤其是大中城市或呆在大中城市——對于婚姻,有了更高的要求,同時對于維護自身權益也同樣有了更高要求,女性不再甘當默默奉獻的家庭成員和社會的一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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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好事。因為,只有當婦女被真正解放,社會的活力才能被徹底激發(fā),很難想象一個社會中,一半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,這個社會還能成為人人向往的社會。而對于女性來說,婚姻法的確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,因為在可預見的未來,人們依然還要結婚,如何保護女性在婚姻內的權益,是最近十年來網上的熱門議題,也引發(fā)許多網絡輿論沖突,畢竟保護女性權益的同時,就意味著男性會比從前吃點虧。這讓許多男人覺得不滿是很正常的事情,但與此同時,新婚姻法也并未真的完全偏向于女性,而是試圖做到某種公平,尤其是對輿論中反響最大的兩個問題:如出軌和債務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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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上,新中國成立以后,頒布的第一個法律正是婚姻法,而當時的婚姻法在那個時代,具有相當進步的意義,它賦予了女性從前沒有的權利,比如離婚和自由戀愛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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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網上熱議中對2018新婚姻法的最大吐槽的一條是:
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(三)項的規(guī)定,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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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一條對男女雙方都是平等的,實際上現(xiàn)在城里的青年男女們,誰家還沒有房子呢?但差別大概在于,異地到大城市闖蕩的青年男女們,要想通過婚姻在大城市搞到房子的希望落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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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我必須指出,利用婚姻牟利,無論是男女哪方這么做,都會被多數(shù)人唾棄。隨著時代的改變,女方擁有資產的比例也越來越高,而婚姻法最終將實現(xiàn)的是平等,而不是明顯偏向某一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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