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解約賠償幾個月工資
很多企業為打壓員工,仗著員工不懂法,而哄騙為基礎工資,這是很不正確更是無良的違法行為。辭退職工分兩種類型,一種是違法辭退,一種是合法辭退。這兩種辭退,補償標準不同。那么,公司解約賠償幾個月工資?
公司解約賠償幾個月工資
一、若是勞動者本人有過錯而被辭退的,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,就屬于“0”這種情況。
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,因為勞動者本人有過錯,所以用人單位可以無償、隨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。
這里主要有6種情況 ,不明白的 ,到百度上去查 。比如,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,一定要注意的是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,不是信口雌黃;再比如,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,需要注意的是規章制度必須是合乎國家大法,否則這個規章制度也是無效的,照樣需要補償勞動者。
二、如勞動者沒有明顯的過錯而被辭退的 , 一般是“ n+1”的這種情況。
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,如果勞動者有下列三種情況的,用人單位要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,可以辭退勞動者,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這里的“n”指每年補1個月,工作n年就補n個月,這里的“1”指代通知金,“ n”是按照離職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,“1”是按照上月的工資標準,千萬不能搞錯。
三種情形是: 醫療期滿以后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二次安排的工作的;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以后,2次不能勝任的; 發生了部門撤銷 、單位遷址、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,導致勞動合同簽訂時客觀條件發生重大改變 ,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的。
三、單位經濟性裁員和合意辭退的,是“n”這種情況。
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和第41條的規定,不管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,還是執行經濟性裁員,都需要向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,標準時工作半年以下的補償1個月,滿半年至一年的補償1個月 ,同時還有收入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支付標準。 如果找到百度以后還不會計算的,請關注我后收看我的專欄,一定會讓你搞得一清二楚。
四、違法辭退,是“ 2n”這種情況。
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,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律法規辭退員工,就是違法辭退。違法辭退,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2n。
如果違法辭退,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。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,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, 單位就需要按照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,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。
需要注意的是,獲得了賠償金就不能再獲得經濟補償金,也就是說至多只能獲得賠償金,不可能既獲得了賠償金又獲得了經濟補償金,魚和熊掌是不能兼得的。
公司這個月辭退,下個月才發賠償金嗎,為什么?
主要原因如下:
1、大多數公司都是次月發工資
在我國,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,勞動者付出了勞動,作為價值交換或勞動回報,用人單位通常都是在次月支付上一個自然月的勞動報酬。選擇10號、15號或20號發放上個月工資的現象很普遍。
大多數單位會把上個月辭退的員工的離職結算費用,在做工資時一并進行處理,離職費用包括賠補償金,也做入工資表,在次月發放工資的日子一并支付,而不是單獨支付。
也有少數單位是單獨做賬,單獨發放。可以在離職當天結算支付,也可以另外約定一個日期結算支付。
2、為了人走帳清,單位保留主動權或余地
按照法律規定,辭退當月,還應該給離職員工上五險一金,還會產生五險一金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,這部分錢離職結算時應該扣除。
另外還可能產生離職員工應該支付未結的其他應扣除的費用。留出一些時間,把該清的賬目捋清楚,單位才有主動權或余地,在離職結算費用中扣除該扣的費用。不然人走了,單位找誰扣錢去?
社保機構和住房公積金機構的五險一金對賬單一般次月初才會出來,月初還會涉及到報稅工作。
把五險一金和個稅處理利落,工資表的核對才會最后完成。發放工資還要按流程找領導簽批,也都需要時間。完成這些之后,10號能發工資都算早的,15號或20號發上個月工資的現象更普遍。
3、為了提高工作效率,降低成本
如果員工走一個結一個,都是即時支付。那么涉及到離職結算的部門,如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的工作就相對繁瑣,尤其是離職率高的單位,會消耗很多工作時間,工作精力及成本。
如果在次月做工資時一并發放,批處理,操作起來就省很多事,就可以免去這些工作成本,提高工作效率。
4、為了把離職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
如果離職時即時結算,容易形成員工輕易離職,說走就走,影響正常交接和工作有序進行。公司壓到次月10號,15號或20號再支付,員工為了拿到工資,離職時會更加配合,把離職負面影響降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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